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96(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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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经验是,我们应该寻求一种正义的途径,去反制历史的倒退力量;而不是为复辟倒退辩护,同时斥责反复辟一方的专制政策,最终陷入历史虚无主义。

秦帝国在反复辟领域中的历史缺陷,是我们民族一面永恒的历史镜子。

5.全面推行统一法治

秦帝国创建统一政治文明的第三个基本方面,是全面推行统一法治。

作为一种统治方式,统一法治所以成为秦帝国的必然选择,其实际的历史逻辑是:秦帝国创建中央集权制与郡县制,必然要延伸到统治方式的选择上。因为,中央集权制与郡县制,都只是权力框架,它们不会自动产生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既然秦帝国确定了全国疆域要由中央政权系统及其下辖的郡县政权系统、基层政权系统来统辖治理,那么,就必须确定一个基本问题:这个权力大系统依据什么方式来治理社会?

这是一个基本的历史逻辑。

依据当时历史经验的积累,可见的道路有两条:一是选择西周王室开创的“礼治天下”的方式,本质上回归人治;二是以秦国法治实践为依据,选择在帝国全境推行秦法,实行统一的法治。历史的实践是,秦帝国选择了后一条历史道路,推行了统一法治。在推行统一法治方面,秦始皇帝具有高度的自觉意识。始皇帝崇尚法治,既有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形成的坚实传统,又有着他本人对推行法治的自觉追求。对始皇帝的法治追求与法治实践,历史上有三种基本评判。

第一种,秦帝国遗留的石刻文字的基本评判:

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欢欣奉教,尽知法式。

——琅琊石刻

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泰山石刻

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著纲纪。

圣法初兴,清理疆内,外诛暴强……各知所行,事无嫌疑。

——之罘石刻

第二种,《史记·秦始皇本纪》及《李斯列传》的基本评判:

始皇以为水德之始,刚戾毅深,事皆决于法;

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

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

第三种,《汉书·刑法志》的基本评判——

秦始皇并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法;

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

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从上述三种历史评判中,我们可以发现三个方面的基本事实:

首先,依据秦帝国刻石的当时叙述,帝国推行统一法治,其根源在于“清理疆内,运行治道”,而不是为了什么符合水德。必须注意到的一个事实是,在政策理念上,秦帝国是将山东六国看做“暴政”的,是将推行统一法治,看做“圣治仁义”的。峄山石刻,将秦统一中国的战争,归结为“灭六暴强”。在泰山石刻之后的君臣会议上,始皇帝申明的认识是:只有推行统一法治,才能使天下和平。

事实上,在帝国统一之后的所有言论中,都没有体现出以推行法治而追求符合水德的事实。也就说,所谓要以法治符合“水德”国运之说,只是一种神秘文化表象,并不是基于社会实践的本质要求。同时,从实际方面看,统一法治得到了当时社会的普遍拥护,是有利于社会生活的,实际效果也是良好的。

其次,西汉建政后,基于政权产生之正义性而必须反秦这一基本立场,在史书中将秦帝国推行统一法治的出发点,仅仅归结于为了符合“水德国运”,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将秦帝国的法治实践,仅仅归结为“刻削,毋仁恩和义”,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再次,其后的《汉书》,将秦帝国创建新的统一法治,看做“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是为已经在战国时代就被天下共同抛弃的王道礼治,作历史辩护的倒退性评价。而将秦末之乱仅仅归结为秦帝国法治,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将秦始皇帝的辛勤工作状态,作疯狂化描述,仅仅归结为“昼断狱,夜理书”。又将帝国法治运行,简单化为始皇帝“自程决事”。凡此等等,都是儒家春秋笔法的简单丑化,显然不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假如始皇帝日日都在断狱,那么多大政创造,那么多军政战略铺排,都是谁在决策,谁在推行呢?

还是让我们看看,统一法治下所产生的帝国法典,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依据上世纪70年代发掘整理的云梦秦简,以及本世纪初出土并整理的里耶秦简,我们对帝国法典的框架与部分内容,有了初步了解。从总体上说,即或以今天的法律目光审视,这也是一部相当严密而全面的法典。在整个人类古典文明时期,大约只有西方罗马帝国的《罗马法典》可以与之比肩。这里,仅以云梦秦简所呈现的帝国法典的框架为例,我们对那个时代的法制状况作一大体浏览。

依据秦国行法的历史实际,云梦地带集中发掘秦简之所在,是当时郡县官署的法官所保存的帝国法典系统文本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当时所有的郡县官府,都会保存这样一套完整的法典。出土部分的帝国法典,由六大部分构成:

其一,实体法。

..经济11律:田律6条。厩苑律3条仓律25条金布律15条官市律1条工律6条工人程3条。徭役律1条...................均工3条。司空律14条传食律3条..政事6律:置吏律3条军爵律2条行书2条。内史杂11条。尉杂2条。属邦1条当时的帝国实体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系统。经济与民事法律居主要地位,有11律,残存条文80条;政事6律,残存条文21条。从出土竹简的内容看,这肯定不是帝国法典的全部。刑治法条显然还没有包括进去。虽然如此,这部残缺的法典,却揭示出一个最基本的历史事实:秦帝国的法治,绝不仅仅是后世某种理念所曲解的只有残酷的刑罚,事实上,它是一个以规范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为基础的法制系统,刑治只是惩治方式的规定,在其中并非主要部分。

请注意一个历史事实:秦法的正式名称是《秦律》,而不是《秦刑》或《秦刑律》。后世之宋代,以刑法概括替代法律体系,更名为《宋刑统》,是中国古典法治倒退回夏商周三代的《禹刑》、《汤刑》、《吕刑》水准,是回归王道礼治之下的法制认定,是文明流变的沉沦,而不是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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