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78(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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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计,而使从者间焉,不可悔也!”韩非上书的字里行间,渗透着冷冰冰的“用间”精神——为达目的,无所忌讳。

对于韩非的这件上书,秦王嬴政没有直接反应,而是立即下发给了李斯。

作为政治家的李斯,既明白韩非用心,也明白秦王意图。李斯的做法是,与韩非一样,也郑重上书秦王,直接驳斥韩非的《存韩书》。这件上书论断鲜明,毫不含糊。从论述结构看,分作了四个层面。

第一层面,李斯首先表明了自己的总体看法,“臣斯甚以为不然”。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坚决不同意韩非主张。其次,李斯从总体上指出了韩国的存在对秦国的危害:“秦之有韩,若人有腹心之病也;韩虽臣于秦,不可信也。”所以,应该先除去这个心腹之患。

第二层面,李斯针对韩非为秦国谋划的“先下楚赵”方略,进行了具体剖析,严厉驳斥。李斯认为,按照韩非的谋划,秦国将陷入不可预测的泥沼之中。因为,韩国不会服于秦国的道义之举,而只会服于强力手段。韩非所以如此谋划,根本在于,韩国表面向秦国称臣,实际则与楚国有密谋。同时,赵魏齐等国也必有呼应。届时,韩国这个腹心病将必然发作,鼓动合纵,秦国将重新陷入退缩崤山与函谷关的困境。

第三层面,李斯指出了韩非的动机,是恶意迷惑秦国。李斯的说法很犀利:“(韩)非之来也,未必不以其能存韩也,为重于韩也;辩说属辞,饰非诈谋,以钓利于秦,而以韩利窥陛下;夫秦、韩交亲,则(韩)非重矣!此,自便之计也。”李斯对韩非个人动机的攻击,也许有些不那么准确。但是,李斯对韩非上书目的的揭露,却显然是符合实际的——韩非以实现韩国之利为目标,而试探秦国。接着,李斯着意提醒秦王,必须对韩非的言论与文章提高警觉,“臣视(韩)非之言、文,其淫说靡,辩才甚。臣恐陛下淫(韩)非之辩,而听其盗心,因不详查事情”。

第四层面,李斯为了最终证实“韩国事秦”的虚妄,也为了最终证实韩非的虚假谋划,对秦王提出了两个针对性的验证方式。

其一,验证“韩国事秦”之真伪的方式是,李斯自请担任赴韩特使,召韩王来秦晋见。如果韩王不来,“事秦”之说自然虚假;如果仅仅派遣一个臣子来,也是虚假,则秦国可以“深割”韩国之地;如果韩王与臣子都不来,则韩国无疑应当讨伐。

其二,验证韩非谋划的虚假性的方式是,派蒙武统率东郡之兵,进驻中原地带,但不宣明目标。若齐国、楚国、赵国、魏国都不动,则证实韩非所说的秦国进军的后患完全虚假,也证实山东六国自顾不暇,不可能有哪一国来救韩。届时,可以立即惩罚韩国。

接到李斯上书,秦王嬴政立即作出反应,派遣李斯入韩。结果是,韩王连李斯见都不见。李斯给韩王写了一封警告信,之后回到了咸阳。显然,李斯对韩国的判断是正确的,韩国是不可能真正向秦国称臣的。

第二个验证,即蒙武进军中原的方法,究竟实行了没有,史料没有明确记载。

(3)韩非死于云阳国狱之谜

之后,史料呈现的基本事实是:秦王“未信用韩非”——李斯、姚贾两大臣提出了处置主张——秦王接受——韩非下狱——韩非当年死于秦国云阳国狱。

让我们先来简单地看看,这个过程中所涵盖的基本事实。

第一个环节,秦王“未信用韩非”。未信用,就是说秦王既没有相信韩非,也没有任用韩非。为什么这样?背后的原因,当然是秦王看到了李斯所说的事实,对韩非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当然不可能任用韩非为秦国重臣。必须明确,这是秦王基于事实的国家利益判断。直到此时,李斯、姚贾对韩非尚未提出任何处置主张。

第二个环节,李斯、姚贾之议。从国家利益与大臣职责出发,李斯两人提出治罪韩非的主张,是完全正当的。两人提出治罪韩非,所秉持的基本事实是:秦国要统一天下,要搜求人才,所以才争取韩非。但是,“韩非终为韩,不为秦”,这是无法改变的。既然不用韩非,自然也不能滞留韩非,因为韩非是特使。若放回韩非,则必将对秦国大业构成后患。

第三个环节,李斯姚贾提出,“以过法治罪韩非”。什么是过法?就是过失犯罪。“过失”这个概念,在春秋时代就有了,意义与今天完全一样。其出典,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记载:“宥其罪戾,赦其过失。”李斯提出以“过失罪”处置韩非,自然不会是必死重罪。李斯、姚贾动议的结果是,秦王批准了,廷尉府将韩非下狱了。

第四个环节,韩非死于云阳国狱。关于韩非之死的直接原因与具体过程,《史记·韩非列传》记载的过程是:李斯派人秘密给韩非送去了毒药,并胁迫韩非自杀。韩非本想向秦王陈述,却无法晋见,于是自杀了。秦王很快后悔了,派人特赦,韩非已经死了。

韩非之死,成为一桩被冷冻了的历史公案。

所以是公案,是因为大有疑点;所以被冷冻,是两千余年没有历史质疑。这桩公案的核心,是将韩非之死归结为同门李斯的陷害,归结为李斯的个人犯罪行为。从历史事实所呈现的基本面看,《史记》的这种说法疑点太多,经不起分析推敲。

最值得怀疑的有五个要点。

其一,与背景事实相距甚远。此时的李斯,刚刚进入秦国高层政治不过三五年,其爵位与具体职司还都不明确,只是参与谋划大计,或执行某些重大事务,这就是《史记》所说的“李斯用事”。从后来的发展看,李斯此时在秦国的根基与权力,还都正在成长之中,远远未达到能够秘密胁迫秦国政治要犯自杀的地步。

其二,犯罪事实值得怀疑。以秦国执法之严,李斯私送毒药与国狱政治要犯,并胁迫其自杀,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过程很难实现,事后更难保守秘密而逃脱惩罚。然以《史记》说法,李斯非但实现了犯罪,而且事后既没有被发现,也没有被惩罚。这,显然太过荒诞了。

其三,缺乏犯罪动机。此时的李斯,已经从战略谋划上战胜了韩非,也从基本事实上证伪了韩非。从个人利害权衡,李斯已经在这场同门竞争中获得了全面胜利。更重要的是,秦王也已经不再信任韩非,而且已经下令关押了韩非。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斯还要冒着犯罪被杀的风险,去密送毒药并胁迫韩非自杀,这显然不构成真实的犯罪动机。

其四,事实逻辑荒谬。依据当时的基本事实,李斯、姚贾共同提出以“过法”(过失罪)处置韩非,事实上便是主张对韩非采取宽大处置。因为,若以“用间罪”处置韩非,韩非必然是死罪。李斯、姚贾若要真正置韩非于死地,对秦王提出以“用间”问罪于韩非,既是光明正大的,又是合乎秦法的。以《史记》的说法,李斯是公开主张宽大,事后却秘密暗杀,这同样是太过荒诞离奇的。

其五,后续事实可疑。以秦王嬴政一贯渴求人才,一贯爱护功臣的秉性,必不会轻易治罪于一个天下大才。既然下令治罪韩非,必然是认定韩非的行为对秦国构成了真实的危害。先下狱,再后悔,与秦王嬴政的毕生作为距离太大。退一步说,若秦王真正后悔了,则必然是发现了韩非对秦国有价值的一面。此时,若韩非已死,则追查毒药来源是一个必然环节。顺此追查,李斯犯罪是很容易被查出来的一件事。果然李斯犯罪,秦王嬴政安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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