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章 赌命(1 / 2)
京城百姓本就好事,而作为独一无二的报纸,李凤玉想要引导舆论走向是很容易的,所以在中国日报的连番热炒之下,这场对决迅速升温。
因为那一幅幅写真素描,江俞佳成了无数青年风靡的偶像,就是不认字的也都会买一份报纸珍藏起来,所以中国日报的销量大增,翻跟头似的增。
初九,比赛没有按协定如期开始,因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实在是太强烈了,而实际上,这也是江青海和张万林两人都想看到的局面,于是自然凡事好商量,
初九,在比赛开始之前,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江青海和张万林两人达成了新的协议。
新协议的首要一条自然是比赛延期,但在延期的时间上,江青海的态度极为坚决,没有丝毫的商量余地,必须定在正月十二之前。
张万林也知道江青海是不可能在这个问题上让步的,因为正月十八,各个行会就要开始选举,江青海需要一些时间让这件事发酵,所以是绝不会让步的。
大家都心知肚明,所以也就没什么好争的。除了这个,其他的江青海一切好说。
除了重新确定比赛日期,余下的就是怎么把这场比赛量化,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最后,双方商定:比赛分为三场。
既然江青海公然宣称江俞佳如此厉害,那就要让别人占些便宜,所以江青海一方,江俞佳一人参加三场比赛,而张万林一方则最多可以三人参赛。
张万林占的便宜不止这些,由于三场比赛的内容不同,所以,张万林一方可以分别派不同的人参赛就占了极大的优势。
对这个,张万林并没有多想,这一来是因为他根本不相信江俞佳真有这么大的本事,二来是因为江青海和他不一样,出发点就不一样,所以江青海是不会看重这场比赛的输赢的。甚至,对于新定的协议,张万林还认为这是江青海给自己的回报,因为原本几乎没什么希望的江青海要是在行会选举中击败李匡泽等人,那得到的利益是远远不止一万两银子的。
他张万林是谁?是王元程的大女婿,江青海会做人,自然要给他张某人这个面子。
对于各个接受赌注的档口,赔率大小就是按输赢的场次定的。
本来,过了初五,年味就会慢慢淡了下来,但因为这场比赛,京城的热闹又开始酝酿,而且看样子,似乎比过年还要让京城的百姓兴奋。
实际上,对这场比赛最后的结局,除了有限的几个人,包括张万林在内,人人都是雾里看花,因为人人都以为有自己的理由。
赌江俞佳输的,想法和张万林差不多,但对于中国日报热炒这件事,也让不少人心里画魂,觉得这里面一定有事,像李匡泽就是其中之一。
至于普通的老百姓,那是千古一理,不论怎么热心,结果都是陪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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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看着李凤玉,陈海平无奈地叹了口气。
这个大新闻,陈海平是刚刚知道的,这些天,他的心思都在土地改革试点这件事上,立法开议他都没怎么关注。
陈海平叹气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因为看到李凤玉眼中含泪,他想说的话就说不出口而叹气。
李凤玉热炒江俞佳,固然是大方向正确,但时间不对,这把立法开议这么大的事儿给弄得悄无声息。
没就没了吧,陈海平站起身,亲自给李凤玉倒了一杯茶水。
握着热热的茶杯,李凤玉带着泪笑了。
实际上,虽然耽误了少爷的事,但李凤玉心中依然是高兴的,因为报社竟然开始挣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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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转向了,但已经无济于事,在这件事落幕之前,李凤玉本事再大也没用。
赌赛继续升温,紫禁城的殿阁之中也照常开议。
初十,《物权法》审议通过。
其实,把《物权法》放在首位,象征意义要远远大于实质意义,因为在土地产权明确之前,《物权法》不可能实施。
通过的《物权法》现在只是大致的骨架,主要的基本精神有两个,一个是私有产权的神圣性,一个是私有产权的明晰性。
对第一个基本精神,当然没有争议,但对第二个,是有争议的。自古以来,“家”涵盖了一切,在这个意义上,个人是没有财产的,财产都是家的。如果这个精神今后得到严格执行,那就会自然就会削弱“家”的力量。
有很多人感到不妥,但利弊他们一时都还衡量不好,所以虽然有争议,但反对的声音实际上并不大。
《物权法》审议通过后,紧接着要审议的是《监察法》。
《监察法》不是什么新鲜事务,论对官员监察之严格、体系之完备、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庞大,大明朝绝对是冠军侯,是其他所有的朝代都远远无法比拟的。
大明朝之所以如此,这完全要归功于朱元璋。历史上,在所有的皇帝当中,朱元璋惩治贪官是最严厉的,其刑法之酷烈,简直骇人听闻。
明初承元末动乱之局,纪纲废弛,吏治败坏,贪墨成风,所以在洪武时期,朱元璋厉行严刑峻法,整顿吏治。
朱元璋一方面厉行严刑峻法,一方面也在体制上下功夫。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设立了都察院这一中央级的监察机构,将检、捕、刑、司等多种职能集于一身,其品级为正二品衙门,与六部尚书衙门品秩相齐。此外,朱元璋还建立了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和六科给事中的组织机构,他们分别负责到各地考察和监督中央六部的活动。这些监察官们都被朱元璋赋予了极大的权力,有事可以直陈天子。
除了中央一级的监察机构,朱元璋同时还建立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分巡道制度。这样,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就形成一个结构非常严密的监察网络,它们凌驾于各级行政机关之上,使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受到了严密的监控。
从中央到地方,监察这一系统的组织极为严密,投入的人力物力都庞大之极。新审定的《监察法》其基本思路与大明朝并无二致,但其规模要比大明朝更加绵密和庞大。
新《监察法》和大明朝有一个最大的不同,那就是附带通过的《政府人员财产申报法》。
在《政府人员财产申报法》的实施细则中,有几款最为重要。
其一,在所有领国家俸禄的部门都设置一个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该部门内的政府在编人员的财产状况。
其二,该系统与中华行库合作,所有政府在编人员,其货币财务必须全部存入该办公室,日常所需可随时支取,但大额,必须说明其用途。
其三,所有政府在编人员,除货币财务之外,其他财务,如土地、房屋、古玩、字画等也需一一列明申报,转让变卖时务必在半月之内详细申报。此外,任何新增财务必须在三日内申报,以备审核。
其四,把政府在编人员分为四类,品级越高,受到的监察就越严密,其中一至三品是最高级监察级别,四至六品是第二级监察级别,七至十品是第三极监察级别,十一至十三品是第四级监察级别。
其四,凡是发现政府在编人员其个人和家庭的消费超过他们的收入,那全民都有举发的责任和义务。相关机构接到举报,必须备案和进行核查。
《政府人员财产申报法》是空前的,当陈海平提出来时,鹿继善、徐光启等人立刻傻眼。在清楚了大致的条文之后,对陈海平的深谋远虑,他们再度叹为观止。
《政府人员财产申报法》当然是好极了,但这不是最重要的。好东西多了去了,问题是好东西能不能有用。如果没用,东西再好也一钱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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